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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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沛、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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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保29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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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31 |
2 |
刘艳茹、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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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保20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艳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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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01 |
3 |
刘艳茹、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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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民初13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艳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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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26 |
4 |
刘文才、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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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保18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文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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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1 |
5 |
李双奇、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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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保181号 | - |
申请人-李双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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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01 |
6 |
李双奇、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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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财保33号 | - |
申请人-李双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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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7 |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利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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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保5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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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31 |
8 |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利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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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民初201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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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5-17 |
9 |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利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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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民初20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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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5-17 |
10 |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米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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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民初21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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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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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1002民初1876号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解昆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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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18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解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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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昆: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0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解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还款40575.34元及分别以12457.8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322.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795.3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金、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解昆承担900元,原告承担11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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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2 |
(2019)冀1002民初1876号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解昆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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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18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解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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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昆: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0575.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资金占用费(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15.068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9日9时30分在仇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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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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