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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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22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嘉兴宏冠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派遣一辆车牌号为“浙F50616”的车辆装运混凝土,在途径海宁市海昌街道由拳路与文苑路路口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致使混凝土遗撒在该路段,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测量,遗撒长度为14米。本局认为,嘉兴宏冠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嘉兴宏冠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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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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