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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动壹号

    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蔡边白云前工业区东二街66号A1栋3F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谢光银、张春如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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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执3848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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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6-10 2020-11-20
    2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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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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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08 2019-11-03
    3

    广州丰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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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恢10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丰良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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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1-30 2019-06-03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谢光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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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1执218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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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10-29 2019-06-03
    5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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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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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9-17 2018-12-18
    6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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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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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7-12 2018-12-18
    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谢光银、张春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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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1民初2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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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07-02 2020-03-21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谢光银、张春如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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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1执保4399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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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12-05 2019-05-27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谢光银、张春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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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1民初253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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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11-24 2018-08-07
    10

    广州丰良纺织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川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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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14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丰良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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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3-24 2019-06-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之一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撤诉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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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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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之一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1元,由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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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2

    (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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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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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运动壹号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1972民初18023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中外运-敦豪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全球快递运输服务,并由被告按月足额支付运输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但被告却未能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运输款。截至2018年11月1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运输款共计人民币25398.6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案涉款项,被告也多次承诺会支付案涉款项,但最终没有支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人民币25398.67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人民币25398.67元为本金,从被告逾期支付之日2016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人民币8259.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30分在南楼五楼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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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3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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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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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7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3元,依法退还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19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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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7
    4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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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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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7227号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登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32011.7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25398.67元为本金,从被告逾期支付之日2016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613.0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中外运-敦豪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全球快递运输服务,并由被告按月足额向原告支付运输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均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但被告却未能依约及时向原告提供运输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运输款共计25398.67元。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该运输款项,虽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其会支付有关的运输款,但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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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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