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稽罚[2019]64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房产税你单位瑞庭御园售楼处房产原值7329961.76元,于2013年12月投入使用。2014年至2016年未将组成售楼处房屋价值的相关土地价值(按建筑面积分摊计入)、设计费用、建安成本、装修费用等合计7329961.76元,作为售楼处房产计税原值,仅将部分建安费用500000元,作为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房产税172115.04元(其中2014年57371.68元,2015年57371.68元,2016年57371.68元)。2、个人所得税(1)你单位2014年5月记字第5号记账凭证、9月记字第66号记账凭证、11月记字第4号记账凭证、12月记字第7号记账凭证,2015年2月记字第14号记账凭证、7月记字第101号记账凭证、8月记字第14号记账凭证、9月记字第9号记账凭证,2016年1月记字第96号、107号、125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汽车费用列支油费共计198350元,均属发放职工油卡费用,未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并计发放月份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2)你单位2014年至2016年,通过桐乡市梧桐志成房地产营销服务部、桐乡市梧桐安瑞房地产营销服务部,虚构委托房屋中介销售业务,假借房屋销售咨询服务费、房屋介绍服务费名义虚开发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发放工资薪金共计2412035元,均已打入个人银行卡内,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计算少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21777.66元(其中2014年376157.54元,2015年333899.24元,2016年211720.88元)。3、企业所得税⑴你单位虚构委托房屋中介销售业务,以假借房屋销售咨询服务费、房屋介绍服务费名义虚开发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589300元,2014年-2016年全额在税前扣除,所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工资薪金2412035元。故税前多扣除177265元,应调增177265元(其中2014年63920元,2 收起
...
展开
|
2019-04-1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