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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能钢管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盐山县205国道收费站西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民终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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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执监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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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462号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琼民终462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民终46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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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2021)琼民终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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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46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 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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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462号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琼民终462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民终46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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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3

    (2021)琼民终395、396、3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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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395、396、39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与 当事人-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 泊头市豪佳商贸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广州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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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395、396、397号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泊头市豪佳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你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三案,案号为(2021)琼民终395、396、39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琼民终395、396、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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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1)琼民终391、476、484-486、489、500-503、505、508、521、5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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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403、407-410、412-416、429-435、474-475、477-4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湖北国裕华盛工贸有限公司 泊头市豪佳商贸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武汉市吉创信义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 天津大道商贸有限公司 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红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 唐山市鞍唐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 新吴区巨士五金商行 沙洋超浦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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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391、476、484-486、489、500-503、505、508、521、540号沙洋超浦工艺有限公司、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泊头市豪佳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湖北国裕华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吉创信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红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鞍唐商贸有限公司、新吴区巨士五金商行、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天津大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裁定按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琼民终391、476、484-486、489、500-503、505、508、521、54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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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5

    (2021)琼民终370、400-402、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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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行终10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 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 沙洋超浦工艺有限公司 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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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370、400-402、411号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沙洋超浦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裁定按上诉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琼民终370、400-402、41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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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6

    (2021)琼民终395、396、3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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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417-42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与 当事人-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广州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泊头市豪佳商贸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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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395、396、397号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泊头市豪佳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益辉物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你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三案,案号为(2021)琼民终395、396、397号,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保证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三案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附楼第一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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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7

    (2021)琼民终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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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21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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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民终462号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仓臣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扬州辛曼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沧州巨能钢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琼民终462号。因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案件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诉人提交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00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副楼一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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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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