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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秋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凯歌路3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粤海消防器材经营部李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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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78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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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8-13
    2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波李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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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5民初182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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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0-11-16
    3

    李小飞、张瑜与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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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民申146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瑜
    李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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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9-17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波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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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5民初421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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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03-03 2020-05-28
    5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勇彭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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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5民初172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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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9-02 2019-12-26
    6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瑜彭国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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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5执853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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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6-28 2019-11-15
    7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瑜彭国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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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5民初172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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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3-04 2019-06-28
    8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波彭琼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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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994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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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10-08 2019-04-26
    9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琼李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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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014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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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7-23 2018-10-31
    10

    重庆妥思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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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妥思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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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3-13 2018-05-02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渝0105民初421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李华 李波 彭琼 李小飞 张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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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G61 2020-04-16
    2 (2018)渝0105民初172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波 彭琼 李华 彭国平 周勇 彭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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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9
    3 (2018)渝0112民初994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波 彭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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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4 (2017)渝0112民初1806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琼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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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5 (2015)年度渝北法民初字第133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大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波 彭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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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28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渝0112执816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04 详情
    2 (2018)渝0112执816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04 详情
    3 (2018)渝0112执815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04 详情
    4 (2018)渝0112执815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04 详情
    5 (2018)渝0112执815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04 详情
    6 (2018)渝0112执295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12 详情
    7 (2017)渝01执137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24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180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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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806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琼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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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066号李波,彭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琼,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本金产生的利息111549.9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以未还的代偿资金111549.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0%为利率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直至原告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彭琼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叶守忠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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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8
    2

    (2017)渝0112民初17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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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72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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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大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7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2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2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4: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赵嘉志联系电话:(023)6718898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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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3
    3

    (2016)渝0112民初19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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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90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 被告-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李波 彭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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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017号彭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与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9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31日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彭琼对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73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10273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负担600元,由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彭琼共同负担10213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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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0
    4

    (2016)渝0112民初139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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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39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琼 李波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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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929号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琼、李波、重庆市畜牧科学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向重庆金宝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的担保债务546万元代偿资金;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54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直到被告付清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5、判令原告对被1质押给原告的被5应付给被1的不低于100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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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8
    5

    (2016)渝0112民初166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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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66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李波 彭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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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636号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彭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6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72283.1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以7172283.1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以172283.1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违约金35万元,但上述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之和不超过以7172283.1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以172283.1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60721.5元;三、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彭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90元,由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波、彭琼负担124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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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6
    6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7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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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7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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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768号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琼、周勇、李华:原告原告赖雨涵与被告李波、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琼、周勇、李华、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琼、周勇、李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雨涵借款本金250万元,及截至2015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788318元,并支付以后的利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雨涵支付律师费15万元;三、被告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彭琼、周勇、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赖雨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100元,由被告李波、重庆春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琼、周勇、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赵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3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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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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