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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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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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82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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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3 |
2 |
梁倍瑄、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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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25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梁倍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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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3 |
3 |
陈朝燕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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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99、1582、158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宋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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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01 |
4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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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0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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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5-28 |
5 |
梁倍瑄、周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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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50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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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2-29 |
6 |
肖建花、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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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96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肖建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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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2-29 |
7 |
梁倍瑄、周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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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50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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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2-29 |
8 |
陈晓玫梁倍瑄、周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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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50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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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2-29 |
9 |
王书林、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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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10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书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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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20-01-19 |
10 |
莫海迪、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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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748-1749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莫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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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7-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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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46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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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5-31 |
2 | (2020)粤0305民初46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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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5-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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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168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1 | 详情 |
2 | (2019)粤0305执896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5 | 详情 |
3 | (2019)粤0305执850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6 | 详情 |
4 | (2019)粤0305执850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6 | 详情 |
5 | (2019)粤0305执850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6 | 详情 |
6 | (2019)粤0305执850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6 | 详情 |
7 | (2019)粤0305执310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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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8797、87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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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797-879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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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797-8798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洋、龙安琪、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15: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胡建军、张琼,书记员:王延立。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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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0)粤0305执1168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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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82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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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682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682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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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3 |
(2020)粤0305民初46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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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6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于洋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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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4627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4627号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洋、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于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95257.23元;二、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确认上诉人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对被上诉人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于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95257.23元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判决书及上诉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粤0305民初4627号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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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4 |
(2020)粤0305民初46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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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6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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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4628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4628号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安琪、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龙安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47172.84元;二、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确认上诉人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对被上诉人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龙安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47172.84元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判决书及上诉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粤0305民初4628号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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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5 |
(2020)粤0305民初46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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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6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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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4627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4627号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洋、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于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95257.23元;二、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确认上诉人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对被上诉人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于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95257.23元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判决书及上诉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粤0305民初4627号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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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6 |
(2020)粤0305民初46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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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6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安琪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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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4628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4628号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安琪、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龙安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47172.84元;二、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确认上诉人婉悦(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对被上诉人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龙安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47172.84元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判决书及上诉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粤0305民初4628号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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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7 |
(2020)粤0305执异25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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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25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梁倍瑄 当事人- 深圳大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大亨 深圳大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纠纷 杜水涛 高亚伟 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公司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亮基新金谷(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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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259号深圳大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公司、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新金谷(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梁倍瑄与被执行人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公司、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新金谷(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大亨、杜水涛、高亚伟、深圳大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执异25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一、追加被申请人刘大亨、杜水涛、高亚伟、深圳大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5执85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认缴注册资本限额内(分别依次为50万元、50万元、50万元、700万元)对被执行人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大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5执85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认缴注册资本限额内(10万元)对被执行人亮基新金谷(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大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5执85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认缴注册资本限额内(818.759968万元)对被执行人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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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8 |
(2020)粤0305执116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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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82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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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682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10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6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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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9 |
(2020)粤0305执异259号执行听证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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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259号 | - |
当事人- 亮基新金谷(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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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259号深圳大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公司、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新金谷(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梁倍瑄与被执行人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公司、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新金谷(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大亨、杜水涛、高亚伟、深圳大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执异25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刘大亨、杜水涛、高亚伟、深圳大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2019)粤0305执8504号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15:40分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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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10 |
(2020)粤0305执15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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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8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丽选 被告- 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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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84号亮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亮基科技服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丽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205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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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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