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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国融资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文化中心124房间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98
    • 法院公告 9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52

    法律诉讼249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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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2331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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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16
    2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单长霞、高冠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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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3027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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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8 2021-09-16
    3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红梅、贾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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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2760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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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8 2021-09-16
    4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文芳、李英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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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2582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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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16
    5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龚美玲、王家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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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2581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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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16
    6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吉苓、吴春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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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2109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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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16
    7

    孙业元、徐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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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518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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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29
    8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孙小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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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1903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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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16
    9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毛佳壮、辛湾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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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2678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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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16
    10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常州海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兵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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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1992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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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16

    法院公告9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109民初1266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董兆强 左丽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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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福安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6)浙0109民初1266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董兆强 左丽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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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福安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19)浙0109民初32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静 林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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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36 2019-08-29
    4 (2019)浙0109民初32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静 林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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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36 2019-08-29
    5 (2018)浙01民终690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吴新华 被上诉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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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48 2018-12-25
    6 (2018)浙01民终690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吴新华 被上诉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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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48 2018-12-25
    7 (2018)浙0109民初93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吴启源 谭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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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25 2018-11-29
    8 (2018)浙0109民初938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吴启源 谭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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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25 2018-11-29
    9 (2018)浙01民终455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黄韵 被上诉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莫嘉豪 龙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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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62 2018-11-01
    10 (2018)浙01民终455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黄韵 被上诉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莫嘉豪 龙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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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62 2018-11-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5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09民初8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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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942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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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8942号之一马珊珊、高晓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珊珊、高晓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马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9585元;二、马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马珊珊抵押的鲁F9095U宝马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马珊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被告马珊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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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2021)浙0109民初88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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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887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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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8887号之一冯富胜(户籍登记地址为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岑村村委会虎头山村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冯富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冯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8585元;二、冯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冯富胜抵押的车架号为LGWCBD192GB005430的粤Q7B898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冯富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被告冯富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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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3

    (2021)浙0109民初88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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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882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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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8882号之一王长利、辛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长利、辛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8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0205元;二、王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王长利抵押的车架号为LCN64EE52H0012162的鲁AK33V2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王长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王长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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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4

    (2021)浙0109民初89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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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925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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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8925号之一潘华平(户籍登记地址为湖北省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将军山村七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潘华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潘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0328元;二、潘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潘华平抵押的车架号为LVHRM1814D5057785的鄂ENK255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潘华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被告潘华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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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5

    (2021)浙0109民初8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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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89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春发 林金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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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发、林金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朱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9876元;二、朱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朱春发抵押的车架号为LMGGN1S51G1002210的闽BMB111传祺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被告朱春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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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6

    (2021)浙0109民初88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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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89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宋成林 潘乙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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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乙庆、宋成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潘乙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1160元;二、潘乙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潘乙庆抵押的车架号为LFV3A23CXD3170696的鲁L1T035大众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潘乙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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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7

    (2021)浙0109民初88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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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84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菲 孙善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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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善龙、陈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孙善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536元;二、孙善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孙善龙抵押的车架号为LC0C14DG8F1105306的鲁Q712RD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被告孙善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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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8

    (2021)浙0109民初89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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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932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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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8932号之一陈贵成、范叶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贵成、范叶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贵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48138元;二、陈贵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陈贵成抵押的车架号为WDDNG71X98A251617的闽DZ703N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陈贵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4元,由被告陈贵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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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9

    (2021)浙0109民初89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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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947号之二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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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8947号之二彭永风、杨军林、谭春应: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永风、杨军林、谭春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彭永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4714元;二、彭永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彭永风抵押的车架号为LSVCA23T5C2036896的渝FU8800昊锐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彭永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元,由被告彭永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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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10

    (2021)浙0109民初89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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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893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马松清 陈珊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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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珊琼、马松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珊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2850元;二、陈珊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陈珊琼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F817N、车架号为LVGDC46A0BG166073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陈珊琼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陈珊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被告陈珊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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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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