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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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尹金泉、广州市淇骏货运市场盛达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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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尹金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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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蔡浩新与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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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蔡浩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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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都红、华阴市博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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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华阴市博通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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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龙玉英、舒常青、舒志云、舒振廷、杨明君舒刚忠与彭又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龙景忠、翟秀明、钟连海、于大健、刘平华、于定富、吴才贵、莫宗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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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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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龙玉英、舒常青等与于定富、刘平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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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于定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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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锡军、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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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吴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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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锡军与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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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吴锡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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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陆宝、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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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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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陆宝与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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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陆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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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陈玉群、卢瑞洁等与朱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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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卢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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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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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桂珍 被告- 汤鹏飞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粱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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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11-29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桂珍 被告- 汤鹏飞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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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11-29 |
3 | (2017)桂1021民初57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桂珍 被告- 汤鹏飞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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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7-10-24 |
4 | (2016)桂1021民初16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锡军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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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7-06-28 |
5 | (2016)桂1021民初16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陆宝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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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6-28 |
6 | (2016)桂1021民初16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陆宝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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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6-28 |
7 | (2016)桂1021民初16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锡军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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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6-28 |
8 | (2016)桂1021民初16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陆宝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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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7-06-13 |
9 | (2016)桂1021民初16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锡军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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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7-06-13 |
10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桂珍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梁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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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7-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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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诉汤鹏飞与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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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21民初954号 | -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当事人-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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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汤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诉你与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赣05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联系人:黄文珍电话:135079016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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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2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诉被告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鹏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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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21民初95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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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汤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诉被告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鹏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5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交强险垫付款122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承办部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廖新良15907908269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邮编:336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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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与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鹏飞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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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21民初95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 被告- 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汤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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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汤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与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九年五月六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承办部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廖新良15907908269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邮编:336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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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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