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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砺剑防务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1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国能、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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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财保132号 保险纠纷

    申请人-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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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3-03
    2

    薛彦高、深圳砺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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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83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薛彦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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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4-30
    3

    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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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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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06-18
    4

    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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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5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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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2-21 2020-04-02
    5

    深圳市壹心视觉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与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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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213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壹心视觉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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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2020-03-03
    6

    中物功能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魏长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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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民终1603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中物功能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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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04 2016-12-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执异7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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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958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宇祥缘航天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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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异958号深圳宇祥缘航天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罗红萍与被申请人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宇祥缘航天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17734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6387833.31元范围内,被执行人深圳宇祥缘航天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297号仲裁裁决书项下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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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2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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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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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如下:一、准予追加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被告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三被告分别在未缴纳出资的2550万元、1250万元、1200万元范围内就(2019)粤0307民初1687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支付124870.16元票据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97.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承担1426.6元、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99.4元、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承担671.4元,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797.4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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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3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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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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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9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追加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人民币124870.16元票据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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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4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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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95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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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958号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裕森文具劳保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9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追加被告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7执821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人民币124870.16元票据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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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5

    (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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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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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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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6

    (2019)粤0307民初153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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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5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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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5387号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951元;二、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欣村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上述欠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2月1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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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5
    7

    (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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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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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众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旺盈新能源企业(有限合伙)、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59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深圳市旺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合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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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1
    8

    (2019)粤0307民初2047号补充证据送达公告(受送达人:薛彦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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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04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砺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薛彦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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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薛彦高: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砺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及第三人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047号一案中原告深圳砺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2019)深福证字第31531-31532号公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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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9

    (2019)粤0307民初204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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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04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砺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薛彦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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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薛彦高: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砺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及第三人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技术转让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汇率计算从2017年8月21日起支付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04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日09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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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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