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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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学出版社、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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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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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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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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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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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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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民初6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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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666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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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666号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66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9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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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2 |
(2022)粤0391民初6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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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672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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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672号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67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9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12,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13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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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3 |
(2022)粤0391民初6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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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670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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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670号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67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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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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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666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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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91民初666号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66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9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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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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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670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原告- 经济科学出版社 被告- 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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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91民初670号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67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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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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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672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原告-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被告- 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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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91民初672号 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67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9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13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开封帅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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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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