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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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稽罚[2019]55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4月期间,你厂在黄岩钢材市场购买货物,以支付票面金额8.5%为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卖主提供的由“天津天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NO04197230,货物名称模具钢,发票金额99989.74元,其中进项税额16998.26元已于受票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你厂与天津天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厂所偷的增值税16998.2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499.13元;决定对你厂所偷城建税1189.8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94.9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94.07元。限你厂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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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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