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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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7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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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7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永良 被告- 安徽乐米共享经济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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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乐米共享经济信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叶永良与你单位及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追索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744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1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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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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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7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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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7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永良 被告- 安徽乐米共享经济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及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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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乐米共享经济信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叶永良与你单位及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追索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744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1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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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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