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越市监处字[2020]68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骏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06993M法定代表人:黎暾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沙角路42号之一注册资本:捌仟柒佰贰拾柒万贰仟柒佰元整(美元)成立日期:1992年11月27日营业期限:1992年11月27日至2042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汽车制造业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9年12月26日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8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委托书;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有关当事人提交2018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本局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据三:当事人2018年未报年报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市监信监责字[2019]第27625号);证据四: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穗市监函[2019]861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6日才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20-05-0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