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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岛湖

    杭州千岛湖立元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407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淳市管(稽)罚处〔2019〕30号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宣传单页中使用“城心”作为宣传,无法证明该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当事人认为对“城心”的表述意为青溪新城的中心,但该公司新旧两种广告宣传单页的发放范围均为千岛湖城区和淳安县其他乡镇,并未对描述对象做具体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宣传单页中使用“咫尺杭千高速收费口、客运中心、客运北站、渔港桥、旅游码头”的宣传,实际“光明·青溪华府”项目距离客运北站约7公里,距离渔港桥约11公里,该项目与各目标地相距较远,达不到咫尺的描述范围,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杭州千岛湖立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元整(¥3000.00),上缴财政。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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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8 详情
    2 淳综执罚决字〔2018〕第0096号 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25日8时10分,淳安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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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 上海传斯祁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0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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