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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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益聪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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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8号之二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查益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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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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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矞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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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7号之二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陈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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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3-29 |
3 |
柳昌南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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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6号之二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柳昌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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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3-29 |
4 |
陈伟欣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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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5号之二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陈伟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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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7-12-28 |
5 |
查益聪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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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8号之一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查益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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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8-03-29 |
6 |
陈矞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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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7号之一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陈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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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8-02-27 |
7 |
陈伟欣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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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5号之一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陈伟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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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8-02-27 |
8 |
柳昌南与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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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816号之一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柳昌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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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8-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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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749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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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7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洁娜 被告-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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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49号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王洁娜诉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洁娜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1550元;二、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洁娜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洁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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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21)粤03民终17435号民事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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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7435号 | 合伙企业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碧桂融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汇联投资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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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7435号深圳市碧桂融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联投资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融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7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76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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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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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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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泳霞 黄泳枚 黄泳豪 曾月明 黄泳宁 被告- 尹作祥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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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13号尹作祥:原告黄泳豪、黄泳霞、曾月明、黄泳宁、黄泳枚与被告尹作祥、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3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人民币792000元(以每月租金7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房屋完成装修并交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人民币792000元)。三、判令被告一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社区南同大道(西段)广场新村7巷3号房屋、6巷5号房屋修复至原有状态。四、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龚宇辉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6日09时30分在坪地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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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4 |
(2021)粤0307民初7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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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7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洁娜 被告-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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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49号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洁娜诉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14时30分在坪地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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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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