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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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洪泽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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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终12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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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20 |
2 |
济南鲁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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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执114号之五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济南鲁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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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9 |
3 |
陈虹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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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202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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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1 |
4 |
陈玉芳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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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202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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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1 |
5 |
杨立超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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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202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杨立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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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1 |
6 |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鞠海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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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54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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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01 |
7 |
郭彩玲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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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172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郭彩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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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5 |
8 |
刘琳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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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17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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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5 |
9 |
何鸣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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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167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何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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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5 |
10 |
蔡文明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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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167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蔡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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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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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1082执恢578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2 | (2021)沪0115执952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3 | (2020)沪74执373号 | 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4 | (2020)沪0109执5252号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5 | (2020)沪0109执5251号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6 | (2020)沪0109执5238号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7 | (2020)沪0115执318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8 | 详情 |
8 | (2020)沪0101执512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3 | 详情 |
9 | (2020)沪0101执504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0 | 详情 |
10 | (2019)沪0106执13203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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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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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秀红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颜静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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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228号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2458072.22元、罚息3697959.33元;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76000000元和利息2458072.22元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7.6%上浮50%计算);2.判令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银行存款82156031.5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由审判长李杰、审判员王泳涌、汪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09:15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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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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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12094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王玲 当事人- 中铁中宇有限公司 被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剩财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颜静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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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12094号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剩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陆佳平、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剩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追加中铁中宇有限公司、陆佳平、陈建明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楼第三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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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3 |
(2021)粤03民初4783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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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47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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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4783号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证据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40分、2021年10月22日下午14时4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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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4 |
万小云诉颜静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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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万小云 当事人-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颜静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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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静刚、朱士民、蔡彩莲、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万小云诉颜静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万小云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赣01民初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江西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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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5 |
万小云诉颜静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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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万小云 当事人-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颜静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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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静刚、朱士民、蔡彩莲、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万小云诉颜静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万小云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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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6 |
原告万国峰与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第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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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万国峰 当事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秀红 崔之火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颜静刚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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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本院受理原告万国峰与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第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裁定:驳回原告万国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799.95元,退回原告万国峰;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万国峰负担。原告万国峰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0)赣01民初50号之一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50号、50号之一、之二号民事裁定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涂巧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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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7 |
(2020)粤03民终299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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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92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两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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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928号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本院审理上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两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4月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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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8 |
(2021)粤03执25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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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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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45号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凯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2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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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9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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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恢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颜静刚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梁秀红 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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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执恢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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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10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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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54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鞠海琼 陈倩磬 颜静刚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梁秀红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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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鞠海琼、陈倩磬、原审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民终5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三、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借期内利息2,980,043.84元;四、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以7,4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五、原审被告颜静刚、原审被告梁秀红对上述主文第一、三、四项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60元、鉴定费46,330元及公告费1,080元,共计170,970元,由被上诉人鞠海琼、被上诉人陈倩磬负担32,085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颜静刚、原审被告梁秀红共同负担138,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950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4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4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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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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