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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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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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民申357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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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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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小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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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5民初24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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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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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斌与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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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42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翁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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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10 |
4 |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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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506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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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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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庄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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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执161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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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0-31 |
6 |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蔡招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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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224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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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20-08-28 |
7 |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建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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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执14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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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2-18 |
8 |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周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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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执140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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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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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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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4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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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20-11-09 |
10 |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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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11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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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10-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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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德雄 福建万商腾龙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泉州万商腾龙网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吴凤金 范祥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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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6-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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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吴敏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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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4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吴敏兴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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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兴: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吴敏兴、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准许原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03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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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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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敏兴、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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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吴敏兴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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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兴、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敏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217.7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偿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被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敏兴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吴敏兴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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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3 |
[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德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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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323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王德雄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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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德雄: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雄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5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雄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编号为:201601130035);2、被告王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3009.1元;3、被告王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按揭款51277.73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代付款9775元自2017年2月20日起,代付款7322.53元自2017年5月26日,代付款7318.87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代付款7318.6元自2017年11月23日起,代付款9769.1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代付款9773.63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4、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王德雄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偿还尚欠的按揭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开具的截至还款之日止尚欠贷款本息凭证为准);5、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王德雄已付购房款530091元扣除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款项后的余款返还给被告(若有不足,则由被告补足);6、被告王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7、驳回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61元,由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王德雄负担90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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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4 |
[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德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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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323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王德雄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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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德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12-27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德雄: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雄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5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雄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编号为:201601130035);2、被告王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3009.1元;3、被告王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按揭款51277.73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代付款9775元自2017年2月20日起,代付款7322.53元自2017年5月26日,代付款7318.87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代付款7318.6元自2017年11月23日起,代付款9769.1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代付款9773.63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4、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王德雄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偿还尚欠的按揭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开具的截至还款之日止尚欠贷款本息凭证为准);5、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王德雄已付购房款530091元扣除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款项后的余款返还给被告(若有不足,则由被告补足);6、被告王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7、驳回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61元,由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王德雄负担90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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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5 |
[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周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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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111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被告- 王周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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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周成(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樟溪坂新区20号):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5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告方式:网上公告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陈肇新电话:0595-68111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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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6 |
[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周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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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111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周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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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周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10-29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周成(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樟溪坂新区20号):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5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告方式:网上公告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陈肇新电话:0595-68111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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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德雄、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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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德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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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德雄、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10-08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德雄:本院审理的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雄、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60113003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6018.2元(按购房款总额530091元的20%计算);3、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按揭款51277.73元及利息(其中9775元自2017年2月20日起,7322.53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7318.87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7318.6元自2017年11月23日起,9769.1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9773.63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代付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2923.7元);4、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即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八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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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德雄、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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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王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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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德雄:本院审理的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雄、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60113003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6018.2元(按购房款总额530091元的20%计算);3、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按揭款51277.73元及利息(其中9775元自2017年2月20日起,7322.53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7318.87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7318.6元自2017年11月23日起,9769.1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9773.63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代付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2923.7元);4、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即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八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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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周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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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周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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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周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5-30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周成: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一、判决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三、判决被告以涉案房产办理按揭款41.6万元未偿还余额由原告代为直接偿还第三人,无需退还被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请予以张贴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陈肇新电话:0595-68111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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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周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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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被告- 王周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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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周成: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泉港盛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一、判决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三、判决被告以涉案房产办理按揭款41.6万元未偿还余额由原告代为直接偿还第三人,无需退还被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请予以张贴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陈肇新电话:0595-68111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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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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