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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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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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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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28 |
2 |
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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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3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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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18-12-24 00:00:00 | 2019-02-14 |
3 |
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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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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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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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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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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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81民初3028号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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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3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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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3028号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408.7元,并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结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被告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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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2 |
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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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3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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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3028号原告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佰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4408.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84408.7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货款和违约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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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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