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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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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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余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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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张余龙:原告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余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余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定金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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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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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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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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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张余龙:原告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余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余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定金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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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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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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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余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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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张余龙:本院受理原告中浩紫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957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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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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