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63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浙江永广古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硖石街道万城玲珑府生活区东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其行为涉嫌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9-075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另查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浙江永广古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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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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