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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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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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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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之二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本金2658645.5元及利息(利息以265864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60.1元,由原告负担162元,被告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098.1元。原告已预交的1909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9098.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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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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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案保全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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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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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之一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各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名下价值2715025.4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内容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4438999910100032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9.98元。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981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17元。3.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0341000400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06.2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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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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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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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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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965号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弈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658645.5元整;2.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利息56379.9元(以本金2658645.5元整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全部拖欠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状落款日2020年8月25日),以上合计2715025.4元;3.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1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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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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