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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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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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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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广州民盛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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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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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翁柳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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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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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雪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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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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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文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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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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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雯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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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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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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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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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汤洞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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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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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振中、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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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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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振中、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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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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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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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274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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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7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管家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帝城(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吉达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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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743号张清海、崔丛丽、深圳市大吉达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前海帝城(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海、崔丛丽、深圳市大吉达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银管家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10时35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一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席小战、李顿萍电话:0755-26565827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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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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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9853号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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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98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冯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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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9853号冯晖: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162272021-08-1117:08:31:403联系人:萧韵琪、谢俊(2021)粤0106执9853号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冯晖: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联系人:萧韵琪、谢俊电话:020-830067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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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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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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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梅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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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858号王梅珍: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779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8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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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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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218号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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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冯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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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218号冯晖:本院受理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0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冯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31元,由原告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27元,由被告冯晖负担20104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579342020-11-1916:05:18:47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2020)粤0106民初20218号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冯晖: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陈嘉慧、梅凯文电话:830067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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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5 |
(2020)粤03执55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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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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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513号王伟: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77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5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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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6 |
(2020)粤03执55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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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雯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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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514号杨雯婷: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3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5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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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7 |
(2020)粤03执55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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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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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516号卢美: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39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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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8 |
(2020)粤03执55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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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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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543号黄文英: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58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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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9 |
(2020)粤03执55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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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翁柳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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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542号翁柳洲: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39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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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10 |
(2020)粤03执52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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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2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梅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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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256号王梅珍:申请执行人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779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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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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