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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信普林

    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6层6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顿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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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8民初4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顿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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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7-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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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原告- 鄂维南 被告- 冯羽 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 鲍康荣 王储 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田昊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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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储、冯羽:本院受理鄂维南诉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田昊枢,王储,鲍康荣,冯羽,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起仲裁所依据的《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无效。另,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10:00在本院第33法庭听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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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储,冯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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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特324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原告- 鄂维南 被告- 鲍康荣 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王储 冯羽 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 田昊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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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特324号王储、冯羽:本院受理鄂维南诉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田昊枢,王储,鲍康荣,冯羽,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起仲裁所依据的《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无效。另,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10:00在本院第33法庭听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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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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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原告- 鄂维南 被告- 鲍康荣 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王储 冯羽 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 田昊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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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储、冯羽:本院受理鄂维南诉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田昊枢,王储,鲍康荣,冯羽,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达鼎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起仲裁所依据的《北京至信普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无效。另,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10:00在本院第33法庭听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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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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