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润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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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2执恢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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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 2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启全、徐丽、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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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1执恢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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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7 |
| 3 |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崇君、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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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7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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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22 |
| 4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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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12执恢7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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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2 |
| 5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润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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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12执恢6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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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27 |
| 6 |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科杨江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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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恢39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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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3-30 |
| 7 |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建明匡彦维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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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968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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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30 |
| 8 |
关于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彦军李海燕雷明有雷芳乐山立发物资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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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623号之十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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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6 |
| 9 |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启全、王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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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605号之九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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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18 |
| 10 |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柯玉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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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9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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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3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川1102民初18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川省洪新工贸有限公司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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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 2 | (2017)川1102民初46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乐山敦复矿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袁瑞 江丽霞 天全县公家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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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通知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 3 | (2017)川1102民初46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乐山市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敦复矿业有限公司 袁瑞 江丽霞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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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 4 | (2017)川1102民初46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乐山敦复矿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袁瑞 江丽霞 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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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 5 | -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周志明 被告- 雷明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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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G69G72中缝 | 2017-01-22 |
| 6 | (2016)川1112民初86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周志明 被告- 雷明有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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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1-12 |
| 7 | -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周志明 被告- 雷明友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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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6-09-22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川1111执恢44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 2 | (2021)川1112执恢2号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 3 | (2020)川1112执65号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4 | 详情 |
| 4 | (2020)川1111执恢13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3 | 详情 |
| 5 | (2020)川1132执34号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 6 | (2019)川1102执1777号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9 | 详情 |
| 7 | (2019)川1102执1063号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洁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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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32民初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黄洁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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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13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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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 2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洁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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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32民初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黄洁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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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13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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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 3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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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柯昌君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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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145号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柯昌君、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柯昌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90277.23元、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尚欠利息166239.39元、罚息519029.15元、复利88206.51元;罚息从2018年10月10日起,以尚欠本金1590277.2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从2018年10月10日起,以尚欠期内利息166239.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柯昌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柯昌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36元,由被告柯昌君、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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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 4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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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62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 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乐山立发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加模 贾源春 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勇 邹永洪 犍为县吉星煤矿 王开成 唐亚丽 犍为县宝胜煤矿 龚大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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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623号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彦军、李海燕、雷明有、雷芳、乐山立发物资有限公司、周殿陶、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陈加利、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彭国洪、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加模、贾源春、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勇、邹永洪、犍为县吉星煤矿、王开成、唐亚丽、犍为县宝胜煤矿、龚大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彦军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8日的代偿款共计1533548.21元及利息(利息以1533548.21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款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65314.37元);2、判令被告杨彦军立即向原告支付所差欠的担保费32.5万元;3、判令被告杨彦军立即向原告支付按借款本金500万元10%计算的违约金共计50万元;4、判令被告李海燕、雷明有、雷芳、乐山立发物资有限公司、周殿陶、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陈加利、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彭国洪、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加模、贾源春、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勇、邹永洪、犍为县吉星煤矿、王开成、唐亚丽、犍为县宝胜煤矿、龚大成对以上债务向原告承担无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上述债务在被告雷芳提供的抵押财产【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5041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城国用(2010)第140503号,他项权证号:乐房他证乐山市字第201506250332号,位置:乐山市中心城区柏杨中路388号1栋2-28-1号房产】的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3623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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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
| 5 |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洁与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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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32民初245号 | - |
原告-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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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132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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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 6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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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 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犍为县吉星煤矿 王开成 唐亚丽 犍为县宝胜煤矿 龚大成 王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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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624号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启全、徐丽、雷明有、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吉星煤矿、王开成、唐亚丽、犍为县宝胜煤矿、龚大成、王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启全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6年4月26日代偿的本息共计人民币622018.03元及利息(利息以301182.4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以320835.6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27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两项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人民币98199.94元);2、判令被告李启全立即向原告支付所差欠的担保费16.8万元;3、判令被告李启全立即向原告支付按借款本金480万元10%计的违约金共计48万元;4、判令被告徐丽、雷明有、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吉星煤矿、王开成、唐亚丽、犍为县宝胜煤矿、龚大成对以上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以上债务在被告王云芳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69995号;土地使用证:乐城国用(2012)第162273号;他项权证号:乐房他证乐山市字第201412250345号)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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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 7 |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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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6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坤 邱艳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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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670号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坤、邱艳梅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李坤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3月27日的代偿本息款共计人民币619,337.74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92178.3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9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以65159.79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27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以262071.24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以99928.4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28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暂共计人民币70992.69元)。2、判令被告李坤立即向原告支付所差欠的担保费(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按借款本金495万元每年2%计担保费19.8万元;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被告李坤履行完全部借款债务之日止按借款本金491万元每年3.5%计担保费,截止2018年11月28日的担保费暂计300737.5元。前述截止2018年11月28日差欠的担保费共计:498737.5元)。3、判令被告李坤立即向原告支付按借款本金491万元20%计的违约金共计98.2万元。4、判令被告邱艳梅、雷云、陈艳、雷明有、乐山市五通桥区德瑞煤业有限公司、陈洋、乐山市德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雷鸿森、乐山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罗丹、张阳、乐山市德华矿产品有限公司、雷有金、雷明刚、乐山市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吉兵、朱晓峰、朱全彬、乐山市德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乐山市骏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乐山市景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蒋波对以上债务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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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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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柯玉成、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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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0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柯玉成 吴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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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003号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柯玉成、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0月19日,尚欠利息479339.65元、罚息164999.97元、复利210987.37元;从2018年10月20日起,复利以尚欠利息479339.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柯玉成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4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柯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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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 9 |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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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柯昌君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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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145号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柯昌君、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柯昌君归还贷款本金1590277.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0月8日,尚欠利息166239.39元,罚息519029.15元,复利88206.51元。从2018年10月8日起,罚息以本金1590277.2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66239.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利息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柯昌君承担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3.判令被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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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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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恢441号 | - |
当事人- 四川久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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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中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樊斌担任本案的承办人。执行中对陈素华名下的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文化路510号0幢1单元6楼2号房产(权证号:权0011953)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38900元。现评估机构已将评估报告送达本院,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通知你于次日前来领取四川久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川久信房地产评(2019)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在10日内有权提出异议,逾期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网络拍卖。本案承办法官:樊斌,联系电话:0833-24440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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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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