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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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六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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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3执212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六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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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8 |
2 |
李巧云与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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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982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李巧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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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17 |
3 |
王改贤与孙策,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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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8132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原告-王改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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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17 |
4 |
王养正与房立斌,马乾龙,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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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7102民初2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养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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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3-31 | 2021-04-30 |
5 |
毕瑞芝与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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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7220号 |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毕瑞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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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8 |
6 |
郭志伟与贾红亮,王铁牛,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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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77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郭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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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30 |
7 |
石惠君与刘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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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3民初281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石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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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30 |
8 |
刘有与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支公司,于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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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7102民初105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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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2020-12-25 | 2021-02-22 |
9 |
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韩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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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民初142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西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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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5 |
10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石小军,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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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民初2500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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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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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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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民初142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被告- 韩勤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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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民初14223号韩勤龙: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112民初14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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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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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民初142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被告- 韩勤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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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民初14223号韩勤龙: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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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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