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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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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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56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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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1 |
2 |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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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民终6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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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4-06 |
3 |
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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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810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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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0 |
4 |
深圳盛世承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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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80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盛世承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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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15 |
5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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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34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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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6-29 | 2021-04-06 |
6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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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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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5-26 | 2020-06-05 |
7 |
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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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执57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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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4-28 | 2020-04-30 |
8 |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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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执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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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2-25 | 2020-04-27 |
9 |
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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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30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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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11-20 |
10 |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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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1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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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0-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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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189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2 | (2020)粤0391执181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9 | 详情 |
3 | (2020)粤0391执156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8 | 详情 |
4 | (2020)沪74执15号 | 上海金融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5 | (2019)粤03执414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30 | 详情 |
6 | (2019)沪0113执233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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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恢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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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57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 深圳市龙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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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578号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深圳市龙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57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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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送达裁判文书——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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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344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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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3440号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7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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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3 |
(2020)粤0391执156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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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565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 潘毕清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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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565号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1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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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4 |
(2019)粤03执41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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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14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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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148号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1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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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5 |
(2019)粤039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公告原告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方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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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30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方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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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方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方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项2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方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62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方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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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6 |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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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12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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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31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8955924元;二、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保理融资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公式:600000元,另加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不再执行;如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三、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00000元;四、被告潘毕清对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潘毕清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36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915元,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共同负担134621元。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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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7 |
(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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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1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 潘毕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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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31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8955924元;二、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保理融资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公式:600000元,另加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不再执行;如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三、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00000元;四、被告潘毕清对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潘毕清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36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915元,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共同负担134621元。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众实业有限公司、潘毕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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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8 |
(2018)粤03民初3354号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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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35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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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354号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由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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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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