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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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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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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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5 |
2 |
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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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62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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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5-02 |
3 |
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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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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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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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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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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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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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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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楼389866.3元;2、判令被告一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为楼49558.40元);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7日15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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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2 |
(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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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 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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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楼389866.3元;2、判令被告一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为楼49558.40元);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7日15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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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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