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二稽罚[2019]178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状态:非正常,属走逃企业。你单位2018年10月份总共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对外开具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总计1272413.59元,税额合计38172.41元,价税合计1310586元。你单位通过不申报的方式未缴纳税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以及增值税申报情况,你单位无真实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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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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