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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米

    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南区金时代花园11-12幢7卡之二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谭邦树、周五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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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谭邦树
    周五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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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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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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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陈鹏鹏、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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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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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山市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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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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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谭邦树、周五林与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喜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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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周五林
    谭邦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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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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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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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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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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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山市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泽品、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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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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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万泽品与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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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万泽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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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赣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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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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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2071执791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1-1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784民初5073号原告江世有与被告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赣泉、朱朝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补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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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4民初50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江世有 被告- 朱朝选 朱赣泉 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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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84民初5073号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赣泉、朱朝选:本院受理原告江世有与被告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赣泉、朱朝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粤0784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9422.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422.86元(金额大写:贰万玖仟肆佰贰拾贰元捌角陆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粤0784民初5073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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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8
    2

    (2021)粤0784民初5037号原告江世有与被告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赣泉、朱朝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补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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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4民初50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江世有 被告- 朱朝选 朱赣泉 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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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84民初5073号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赣泉、朱朝选:本院受理原告江世有与被告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赣泉、朱朝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粤0784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9422.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422.86元(金额大写:贰万玖仟肆佰贰拾贰元捌角陆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粤0784民初5073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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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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