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三国稽罚〔2016〕20号 | 县国税局 |
浙江鼎威科技有限公司(91331022793362094B): 经我局于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8月30日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固定资产折旧。2011年4月购入价值20700元的车棚用于公司厂房,2011年9月份,你公司购入价值15000元的大门用于公司厂房安装,均按5年计提折旧,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调整。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所附你公司固定资产车棚、大门的折旧明细表及入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按5年年限计提折旧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2011-2014年的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邦权及财务负责人张春利的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将车棚和大门按5年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违法事实。 (二)2013年10月你公司向台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配电箱收取货款金额共计375418.50元,2015年10月向义乌余卫芬销售塑壳断路器外壳的收取现金货款13400元,均未开票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纳税。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二)所附你公司与台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销货清单及收款收据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确实与台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业务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对以上业务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邦权及财务负责人张春利的询问笔录确认未将上述销售入账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140825.41元0.6倍的罚款计84495.25元(其中增值税部分33897元,所得税部分50598.25)。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495.2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