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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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毛巨卫、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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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毛巨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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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毛巨卫、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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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巨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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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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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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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伟建与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邵爱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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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伟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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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毛巨卫与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陈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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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巨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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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孙翠萍、马贵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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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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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毛巨卫与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马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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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巨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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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毛巨卫与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陈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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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巨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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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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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给付 |
再审申请人-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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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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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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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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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783执154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5 | 详情 |
2 | (2018)浙0782执1111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1 | 详情 |
3 | (2018)浙0783执581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3 | 详情 |
4 | (2018)浙0782执9141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8 | 详情 |
5 | (2018)浙0782执635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31 | 详情 |
6 | (2018)浙0782执6359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31 | 详情 |
7 | (2018)浙0782执6356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31 | 详情 |
8 | (2018)浙0783执362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1 | 详情 |
9 | (2018)浙0783执363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1 | 详情 |
10 | (2018)浙0783执363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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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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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40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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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404号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4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李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卢珊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执行人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7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负担,被执行人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承担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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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杜荣生、李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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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4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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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403号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杜荣生、李云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杜荣生、李云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4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李云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杜荣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云兰、杜荣生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7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云兰、杜荣生负担,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承担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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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杜荣生、李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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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40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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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405号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杜荣生、李云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杜荣生、李云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4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杜荣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李云兰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杜荣生、李云兰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7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杜荣生、李云兰负担,被执行人李源、卢珊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吕月珍、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孙黔阳承担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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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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