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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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9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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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90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中鑫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鑫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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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908号张雪峰、李峰、胡祺昊、张文科、张毅、深圳中鑫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鑫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原告周广明与被告李峰、张雪峰、胡祺昊、张文科、张毅、深圳中鑫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鑫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79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第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为(2020)粤0307执84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总计金额人民币49378.93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曾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7日16时1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89552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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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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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30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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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30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中鑫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鑫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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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3095号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张文科、张雪峰、李峰、胡祺昊: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深圳中鑫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鑫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张文科、张雪峰、李峰、胡祺昊、张毅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杰到庭参加诉讼,八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3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八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被告李峰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2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租金共人民币178989.6元;三、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固定分摊费共人民币36285.15元;四、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电费人民币2380元;五、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分别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2019年11月租金21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以2019年12月租金26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以2020年1月租金26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以2020年2月租金1316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以2020年3月租金21057.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以2020年4月租金26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起以2020年5月租金2632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以2020年6月租金17548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六、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电费的违约金(分别自2019年12月4日起以2019年11月电费人民币165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以2019年12月、1月电费人民币728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七、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八、被告李峰对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2644元及水电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十、驳回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2元,由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934.6元,由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李峰连带负担人民币6847.4元,原告深圳市坤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684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善源照明有限公司、李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47.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type/193/1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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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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