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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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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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277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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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06-30 |
2 |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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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10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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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30 00:00:00 | 2017-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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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矽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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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3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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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01 | 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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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矽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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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84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矽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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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9-20 | 2016-09-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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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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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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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之一陈镇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离开原住址,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镇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966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其中200000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0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896600元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63元,由被告陈镇宏负担13447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134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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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2 |
(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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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镇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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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之一陈镇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离开原住址,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镇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966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其中200000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0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896600元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63元,由被告陈镇宏负担13447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134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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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3 |
(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陈镇宏——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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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镇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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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陈镇宏: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77400元(自借款日起按照年化12%标准计算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日止。为便于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未付利息为477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横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涵电话:0755-28913897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0755-289138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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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4 |
(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陈镇宏——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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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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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陈镇宏: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9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77400元(自借款日起按照年化12%标准计算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日止。为便于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未付利息为477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横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涵电话:0755-28913897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0755-289138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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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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