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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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9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从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3400154320,发票号码00374212-00374215,货物名称:苗木,开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每张金额均为99995.00元,税额0.00元,金额合计399980.00元。上述4份发票于2016年4月结转成本3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4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6年结转成本360000元,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0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补缴的企业所得税90000元处以60%罚款54000.00元。以上应缴罚款共计54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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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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