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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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沈宇虹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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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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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沈明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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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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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罗某某、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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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罗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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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沈宇虹、朱钟璇、沈明达、沈明力、马雨微、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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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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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沈宇虹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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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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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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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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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江西东鼎投资有限公司、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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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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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东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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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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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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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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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雷伟程与沈明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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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雷伟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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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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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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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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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程怡电话:0755-289599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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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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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程怡 被告-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 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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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3517.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二、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中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中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8元,由原告负担13895元,三被告负担133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院联系人:程怡 电话:0755-2895992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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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3 |
(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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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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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3517.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二、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中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西比佳晟展览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中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8元,由原告负担13895元,三被告负担133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法院联系人:程怡电话:0755-289599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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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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