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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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297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1〕号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ATCNU80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700号4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飞宇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使用的叉车(型号:E30S,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F0104)超过定期检验日期,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自身工作疏忽,致使其使用的叉车(型号:E30S,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F0104)超期未检,该叉车上次的检验日期是2020年5月29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2月。但当事人至今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约检申请,安排检验。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台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仍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对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受托人李志国的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日期为:2020-5-29、编号:0403-2020-0424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5.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日期为:2021-4-25、编号:0403-2021-0385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对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1年5月12日向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罚款31000元。当事人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1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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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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