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王文洁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3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文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2 |
王文洁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3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文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3 |
方炜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2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方炜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4 |
王文洁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3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文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5 |
方炜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1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方炜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6 |
王文洁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3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文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7 |
王文洁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2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文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8 |
王文洁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文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9 |
方炜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方炜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10 |
王文洁与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丽、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2执22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文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浙0110执545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0110民初5508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110民初55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晨阳 被告- 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鲁岚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5508号鲁岚:本院受理原告梁晨阳诉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鲁岚,第三人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梁晨阳诉请判令:1、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100%回购“颜匠工场南京江宁万达店、南昌万达店”项目投资本金,即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30000元回购款;2、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120%回购“颜匠工场湖南路店和浦口店”项目投资本金,即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624000元回购款;3、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110%回购“颜匠工场弘阳时代广场店”项目投资本金,即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84900元回购款;4、被告鲁岚对上述诉请,共计938900元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被告鲁岚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计28315元;6、被告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南京颜匠花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务原始凭证;7、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2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