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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产元通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安路2号5幢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任某某王某某某等与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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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再审申请人-任某某
    游华梅
    王**
    王某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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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柳宁与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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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柳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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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吴优良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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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吴优良
    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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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任光丽游华梅等与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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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任光丽
    游华梅
    王任子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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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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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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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王勇、游华梅等与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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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上诉人-任光丽
    游华梅
    王勇
    王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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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任光丽游华梅等与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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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任光丽
    游华梅
    王勇
    王某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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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湖北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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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湖北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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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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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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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昭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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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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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京0491执130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柳宁 被告-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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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七版 2020-11-24
    2 (2016)渝0112民初117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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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03民初78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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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7843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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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7843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67767元。如果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宋伟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96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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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6
    2

    (2016)渝0112民初117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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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17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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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周昭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昭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1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周昭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6776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被告周昭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陈俊联系电话:(023)67177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12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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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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