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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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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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6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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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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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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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6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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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28350元;二、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分别以1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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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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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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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6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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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江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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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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