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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亚厚荣

    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月湖新城经济大厦34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廖水生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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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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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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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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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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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 廖水生 潘丽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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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之二廖水生、潘丽清: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诉被告廖水生、潘丽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不服(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民事裁定书;2、指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该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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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2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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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之二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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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之二廖水生、潘丽清: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诉被告廖水生、潘丽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不服(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民事裁定书;2、指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该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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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3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公告(驳回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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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之一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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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之一廖水生、潘丽清: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诉被告廖水生、潘丽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对被告廖水生、潘丽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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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4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公告(驳回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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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 廖水生 潘丽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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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之一廖水生、潘丽清: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诉被告廖水生、潘丽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对被告廖水生、潘丽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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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5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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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 廖水生 潘丽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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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808号廖水生、潘丽清: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百亚厚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诉被告廖水生、潘丽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二被告以75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6.9773%股权;2、判令二被告履行回购股权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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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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