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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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庄礼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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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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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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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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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桂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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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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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仁初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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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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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益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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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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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朝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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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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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桂法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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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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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海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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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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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文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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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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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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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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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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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41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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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12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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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4120号被执行人阮文彬、梁雪斐、阮崇富、林兴彪:本院在执行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阮文彬、梁雪斐、阮崇富、林兴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依法向你寄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因你方现住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8)浙1081执412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承办人:戴晨;联系电话:0576-86120701)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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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
2 |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5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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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49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严彩虹 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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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5493号被执行人严彩虹、黄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彩虹、黄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严彩虹、黄萍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6)浙1081执5493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610000元;支付诉讼费1030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8603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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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3 |
送达范君兵、杨莉华执行裁定书-(2011)台温执民字14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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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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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范君兵、杨莉华:本院在执行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你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为此,本院查封了你方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坞根镇下楼村的房屋,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在本院发布变卖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报名竞买。现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折抵债务。因你方现住地址不明,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1)台温执民字1423-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范君兵、杨莉华所有的座落在温岭市坞根镇下楼村的房屋[土地证号:温国用(2000)字第G2972号;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坞根字第208412号]作价22.5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共计34730.6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2011)台温执民字第1423号执行案件的债务共计190269.4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承办人:车志键;联系电话:86128926。)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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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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