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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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飘、马敏华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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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4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马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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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28 |
2 |
黄丽仪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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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47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黄丽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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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28 |
3 |
李日养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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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6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日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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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1 |
4 |
贾艳红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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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6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贾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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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1 |
5 |
黄玉梅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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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6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黄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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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1 |
6 |
欧阳立平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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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6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欧阳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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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1 |
7 |
袁海梁、任雪霞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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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2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袁海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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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1 |
8 |
叶满轩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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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3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叶满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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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1 |
9 |
肖海卫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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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2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肖海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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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1 |
10 |
叶丽珍与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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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533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叶丽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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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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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5091号之四公告判决(欧阳琦、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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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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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之四欧阳琦、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68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3月29日前发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为614638.69元,2018年3月30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76838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合计逾期付款利息以7768382.5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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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2 |
(2018)粤1972民初5091号之三公告应诉(欧阳琦、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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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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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之三欧阳琦、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欧阳琦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向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68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458554.74元);2.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皆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5审判庭公开审理。如第一次开庭未能审理完结,本院将于2019年5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3505审判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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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3 |
(2018)粤1972民初5091号之二公告传票等(欧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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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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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之二欧阳琦: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你、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沂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5审判庭公开审理。如第一次开庭未能审理完结,本院将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3505审判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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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4 |
(2018)粤1972民初5091号公告传票(欧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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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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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之一欧阳琦: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你、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5审判庭公开审理。如第一次开庭未能审理完结,本院将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3505审判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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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5 |
(2018)粤1972民初5091号公告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欧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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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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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091号欧阳琦: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你、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68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458554.74元);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皆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4日14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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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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