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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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宏燃线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超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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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3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宏燃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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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30 |
2 |
蒋振华、黄炳辉等与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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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9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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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16 |
3 |
深圳市兰星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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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兰星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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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8-13 |
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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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93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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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12-25 |
5 |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阮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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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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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8-10 |
6 |
丁峰与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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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丁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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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12-08 |
7 |
深圳市亿创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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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亿创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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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8 |
8 |
东莞市虹忠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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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8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虹忠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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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12 |
9 |
深圳市川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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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6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川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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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3-03 |
10 |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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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9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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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06-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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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311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2 | (2020)粤0307执1438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9 | 详情 |
3 | (2019)粤0304执15937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0 | 详情 |
4 | (2018)粤0307执900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2 | 详情 |
5 | (2018)粤0307执845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6 | 详情 |
6 | (2018)粤0304执3775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6 | 详情 |
7 | (2018)粤0307执743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5 | 详情 |
8 | (2018)粤0305执175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7 | 详情 |
9 | (2018)粤0305执175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7 | 详情 |
10 | (2018)粤0307执216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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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3708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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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奔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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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08号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奔电子有限公司、王红、冯建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84元,由上诉人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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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粤0305执311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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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1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丁峰 被告-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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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110号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110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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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19)粤0307民初180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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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0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烨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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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8015号宜春市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烨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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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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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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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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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峰与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峰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22667元;二、被告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丁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三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日联系人:张敏、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2607934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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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5 |
(2018)粤0307民初817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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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8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虹忠纸品公司 被告-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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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8170号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虹忠纸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虹忠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67084.99元;二、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虹忠纸品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167084.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计至2018年8月23日止);三、被告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虹忠纸品有限公司货款303298.81元;四、被告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虹忠纸品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303298.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春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东莞市虹忠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56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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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6 |
(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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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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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峰与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河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联系人: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2607934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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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7 |
上诉人阮亚男与被上诉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被告向东、张春艳、晏春古、罗笑英、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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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阮亚男 被上诉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及向东 张春艳 晏春古 罗笑英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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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张春艳、晏春古、罗笑英、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阮亚男与被上诉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及原审被告向东、张春艳、晏春古、罗笑英、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民终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变更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晏春古、张春艳、向东、罗笑英对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5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晏春古、张春艳、向东、罗笑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段亦枫联系方式:0791-863668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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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8 |
(2019)粤0305民初13229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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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3229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喻丽心 被告-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杰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向东 张春艳 各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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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3229号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向东、张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喻丽心诉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杰及你们各方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各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13229号《民事裁定书》(撤诉)。你们各方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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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9 |
(2019)粤0307民初2110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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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110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星荣贸易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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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21100号之一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兰星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211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兰星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0,711.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兰星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336元,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6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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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10 |
上诉人阮亚男与被上诉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及被告向东、张春艳、晏春古、罗笑英、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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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阮亚男 被上诉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及向东 张春艳 晏春古 罗笑英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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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张春艳、晏春古、罗笑英、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阮亚男与被上诉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月山支行及原审被告向东、张春艳、晏春古、罗笑英、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段亦枫联系方式:0791-863668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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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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