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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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案民事裁定书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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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497-155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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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4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等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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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执异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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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1-13 | 2020-03-25 |
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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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执异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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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1-13 | 2020-03-25 |
4 |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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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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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12-28 |
5 |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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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2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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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12-28 |
6 |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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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2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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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12-28 |
7 |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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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228-2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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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12-28 |
8 |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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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421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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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12-13 |
9 |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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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4210-421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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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5-29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等与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及担保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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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71执恢60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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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9-04-24 | 2019-11-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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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05执991号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8 | 详情 |
2 | (2014)深福法执字第01707号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1-14 | 详情 |
3 | (2014)深福法执字第01706号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1-14 | 详情 |
4 | (2014)深福法执字第01704号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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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20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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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04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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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047号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20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终止对(2017)粤0304执恢4210-4213号案件的执行;2、不得执行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的房产;3、确认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房产为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1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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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2021)粤0304民初220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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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04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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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048号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20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终止对(2017)粤0304执恢4210-4213号案件的执行;2、不得执行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的房产;3、确认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房产为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1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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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3 |
(2021)粤0304民初220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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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04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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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049号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20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终止对(2017)粤0304执恢4210-4213号案件的执行;2、不得执行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的房产;3、确认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房产为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1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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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4 |
(2021)粤0304民初220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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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05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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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050号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20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终止对(2017)粤0304执恢4210-4213号案件的执行;2、不得执行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的房产;3、确认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房产为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1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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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5 |
(2020)粤03民终15497-155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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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497-155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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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5497-15500号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四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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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6 |
(2020)粤03民终15497-15500号传票(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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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497-155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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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5497-15500号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四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十时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李秋敏、刘绍君。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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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
7 |
(2018)粤03执恢23号公告(变更申请执行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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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恢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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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恢23号之二陈健、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恢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裁定变更王妹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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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8 |
(2019)粤0304民初33964沈阳创投4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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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5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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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3964、51217、51220、51222号之二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3964、51217、51220、5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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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9 |
(2019)粤0304民初339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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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396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陈健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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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3964号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终止对(2017)粤0304执恢4210-4213号案件的执行;2、不得执行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的房产;3、确认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80-4号房产为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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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10 |
(2018)粤03执复247号(2018)粤03执复247-250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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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复247-250号 | - |
当事人- 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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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复247-250号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凯怡投资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212-2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做出(2018)粤03执复247、248、249、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212-215号执行裁定书。二、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创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特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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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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