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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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丕海、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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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2民初471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周丕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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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1 |
2 |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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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13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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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6 |
3 |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成都巧媳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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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16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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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4 |
4 |
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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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733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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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6-29 |
5 |
周江华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佳灵分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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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785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周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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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6 |
6 |
肖玉琼,汪亮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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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2108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当事人-肖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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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19 |
7 |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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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3民初1396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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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26 |
8 |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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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3民初1396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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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26 |
9 |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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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保189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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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26 |
10 |
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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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13502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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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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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4民初1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廖诗梦 罗汉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冠城分社 第三人- 谢海英 魏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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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05-28 |
2 | (2015)青羊民初字第67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萍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华分社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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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7-11-05 |
3 | -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大街分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华分社 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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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2G63中缝 | 2016-12-11 |
4 | (2016)川0104民初6970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万勇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张大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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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G61G64中缝 | 2016-10-20 |
5 | (2016)川0104民初6971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左小红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张大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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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G61G64中缝 | 2016-10-20 |
6 | (2016)川0104民初6969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正杰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张大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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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G57G60中缝 | 2016-10-20 |
7 | (2015)莲民初字第03536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大街分公司 被告- 雷东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华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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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16-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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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8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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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12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潇潇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潇潇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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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四川潇潇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8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8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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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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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15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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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15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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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15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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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3 |
(2018)川0107民初915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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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15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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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15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站删除;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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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4 |
上诉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及被告伍德洁、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世纪环球中心分社、张大明合同纠纷一案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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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865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及伍德洁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世纪环球中心分社 张大明 当事人- 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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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8653号上诉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及原审被告伍德洁、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世纪环球中心分社、张大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支付十万元(收款账户:罗俊,收款账号:4100620288882927,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路支行);二、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它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负担,二审案件上诉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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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5 |
(2018)川0107民初915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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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15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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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15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站删除;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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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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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858号原告潘茜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兰月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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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858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潘茜 被告-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 兰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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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858号原告潘茜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兰月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三被告连带退还原告旅游费27000元,并从2018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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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7 |
(2018)川0107民初1572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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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5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 被告- 张大明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世纪环球中心分社 伍德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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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诉你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世纪环球中心分社、伍德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7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50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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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8 |
(2018)川0107民初1572号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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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5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 被告- 张大明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世纪环球中心分社 伍德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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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退回款项115000元,伍德洁对其返还款项11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伍德洁退回款项11380元,赔偿原告损失2851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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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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