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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叙兴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叙永县扬武坊惠绅商厦三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3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524民初9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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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29
    2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庭辅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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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7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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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07
    3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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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9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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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4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光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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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7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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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5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卢祖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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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9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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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6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洪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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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8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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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7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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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8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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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8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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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7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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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9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方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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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8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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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10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曾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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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4民初18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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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叙永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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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号的罗洪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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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255号的罗洪彬(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710040150):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2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洪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152元、物业管理费72元;二、被告罗洪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4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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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2

    叙永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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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永宁路号楼单元楼号的刘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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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永宁路5号楼5单元5楼2号的刘安秀(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106100161):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24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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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3

    叙永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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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顺城街号楼号的李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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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顺城街4号楼1012号的李小梅(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5807280180):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2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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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4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启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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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4民初23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启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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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4民初2399号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启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租8622元、物业管理费1740元;2.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叙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勒令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3.请求判决被告承租违约金862.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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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5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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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4民初239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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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4民初2398号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租5040元、物业管理费1008元;2.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叙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勒令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3.请求判决被告承租违约金151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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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6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曾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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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4民初239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曾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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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4民初2397号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曾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租5040元、物业管理费1008元;2.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叙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勒令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3.请求判决被告承租违约金151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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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7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诉杨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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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4民初187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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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诉杨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524民初1874号),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举证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的答辩状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且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3点在叙永法院小额速裁庭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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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8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朱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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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24民初46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朱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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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524民初4631号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与被告朱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涛于2016年1月1日形成的《叙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040元、物业管理费1008元、违约金1512元;三、被告朱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恩源小区17幢3层6号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四、驳回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住房保障工作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朱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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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6
    9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潘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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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4民初15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潘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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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潘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524民初15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九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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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10

    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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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4民初15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鹤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524民初15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九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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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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