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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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19]209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履行税收义务,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单位取得的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经过瓯海区国税局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抵扣,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发票号码:02899025、02899029、02899030、02899031,发票金额363247.87元,税额61752.13元。你单位在2016年1月31日共取得乐清思贝达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300142140,发票号码14353940-143533949。检查其中5份发票为作废发票,号码:14353940-14353944;另5份发票号码:14353945-14353949金额427350.44元,税额72649.80元,价税合计500000.24元,上述5份发票已经于2016年1月份进行申报抵扣,抵扣税额72649.80元。从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上看,你单位没有支付从武汉鑫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的款项,有大宗交易未付款现象。你单位从乐清思贝达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有资金回流的嫌疑。以上的事实证据有:1、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2、存款账户银行对账单;3、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非正常户认定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已抵扣的增值税134401.9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34401.93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9457.7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209457.7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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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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