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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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李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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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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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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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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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晓鹏 赵美娟 戎慧 洪根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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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之一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晓鹏、赵美娟、戎慧、洪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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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2 |
(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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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晓鹏 赵美娟 戎慧 洪根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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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晓鹏、赵美娟、戎慧、洪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9时在本院塘栖法庭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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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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