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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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济宁友联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杨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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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G01 | 2020-10-15 |
2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罗付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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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G113G116中缝 | 2020-09-24 |
3 | (2020)浙0481民初136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李庆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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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G19 | 2020-09-24 |
4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李庆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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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G49 | 2020-04-26 |
5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华和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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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G49 | 2020-04-26 |
6 | (2018)浙0421民初428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严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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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79 | 2019-03-24 |
7 | (2018)浙0483民初688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郭祥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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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G43 | 2019-02-24 |
8 | (2018)浙0483民初576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朱志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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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G36 | 2019-01-27 |
9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郭祥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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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G14 | 2018-11-11 |
10 | (2018)浙0421民初428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被告- 严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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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65 | 2018-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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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81民初36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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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36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林海云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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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俞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林海云与你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3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林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海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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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2 |
(2020)浙1081民初36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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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36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林海云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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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林海云诉你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36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赔偿给原告车辆修理费8810元;2、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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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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